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中文輸入測驗及練習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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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每月聽打測驗成績以不低於個人最高 3 次成績平均值加 2 字為準(標準自 95 年 01 月至 95 年 12 月)。 (二)新進配股書記官之每月聽打測驗應達標準,由其配置紀錄科科長斟酌其個人之能力(包括歷史打字成績)及整體環境自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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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中文輸入測驗及練習注意事項第2條包括以下兩項細則: (一)每月聽打測驗成績以不低於個人最高3次成績平均值加2字為準(標準自95年01月至95年12月)。 這表示書記官需要參加每月的聽打測驗,並將其最高成績的3次的平均值,再加上2分,作為其每月的成績標準。這個標準只適用於95年01月至95年12月的這段時間。 (二)新進配股書記官之每月聽打測驗應達標準,由其配置紀錄科科長斟酌其個人之能力(包括歷史打字成績)及整體環境自行規定。 這表示新進的配股書記官對於每月的聽打測驗也有成績標準,但這個標準會由所屬的紀錄科科長根據該書記官的個人能力和整體環境進行斟酌和自行訂定。 以上資料參考至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中文輸入測驗及練習注意事項。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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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