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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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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事務官製作之辦案書類原本,除支付命令公示催告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協商認可裁定外,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院長審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第2條,司法事務官製作的辦案書類原本,在完成製作時應檢查相關卷證後,送交庭長(或院長指定的人)和院長審閱。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

相關函釋 1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原本名詞
  • 支付命令名詞
  • 公示催告名詞
  • 消費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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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第 2 條規定:「二、司法事務官製作之辦案書類原本,除支付命令、公示催告及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協商認可裁定外,應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