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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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事務官製作之辦案書類原本,除支付命令、公示催告及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協商認可裁定外,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院長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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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第2條,司法事務官製作的辦案書類原本,在完成製作時應檢查相關卷證後,送交庭長(或院長指定的人)和院長審閱。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
相關函釋 1 則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原本名詞
- 支付命令名詞
- 公示催告名詞
- 消費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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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