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職司法事務官未滿五年者,其依職權獨立製作之辦案書類,應依本要點之規定送閱。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08.27
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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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事務官製作之辦案書類原本,除支付命令、公示催告及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協商認可裁定外,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院長審閱。
三、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審閱司法事務官之辦案書類原本時,應詳閱全部卷證,如有意見應填載「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審閱表」(格式如附件)送院長審閱。院長審閱該辦案書類,如有意見,應自行填載審閱表或記載於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所填之審閱表內。
四、「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審閱表」載有院長意見者,應送還原承辦司法事務官研究,但以一次為限。原承辦司法事務官應將研究結果填載於審閱表,送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覆核後,再送院長,院長應即於審閱表劃閱判行。
五、法院應將「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審閱表」按日期順序裝訂成冊,妥為保存,以備查考。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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