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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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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審閱表」載有院長意見者,應送還原承辦司法事務官研究,但以一次為限。原承辦司法事務官應將研究結果填載於審閱表,送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覆後,再送院長,院長應即於審閱表劃閱判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第4條,如果「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審閱表」上有院長的意見,原承辦司法事務官應將研究結果填載於審閱表上。接著,該審閱表要送給庭長(或院長指定的人)覆核後,再送交給院長。院長應根據審閱表的內容劃閱審閱表後進行審閱並執行判決。 參考資料: 司法院網站,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第4條,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x?DetailGuid=6561f652-6df9-49fa-8d37-162c2dc9f246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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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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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第 4 條規定:「四、「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審閱表」載有院長意見者,應送還原承辦司法事務官研究,但以一次為限。原承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