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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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審閱表」載有院長意見者,應送還原承辦司法事務官研究,但以一次為限。原承辦司法事務官應將研究結果填載於審閱表,送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覆核後,再送院長,院長應即於審閱表劃閱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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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第4條,如果「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審閱表」上有院長的意見,原承辦司法事務官應將研究結果填載於審閱表上。接著,該審閱表要送給庭長(或院長指定的人)覆核後,再送交給院長。院長應根據審閱表的內容劃閱審閱表後進行審閱並執行判決。 參考資料: 司法院網站,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第4條,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x?DetailGuid=6561f652-6df9-49fa-8d37-162c2dc9f246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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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