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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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審閱司法事務官之辦案書類原本時,應詳閱全部卷證,如有意見應填載「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審閱表」(格式如附件)送院長審閱。院長審閱該辦案書類,如有意見,應自行填載審閱表或記載於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所填之審閱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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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第3條,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在審閱司法事務官之辦案書類原本時,應詳閱全部卷證。如果庭長有意見,應填載「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審閱表」(格式如附件)並送院長審閱。院長在審閱該辦案書類時,如有意見,應自行填載審閱表或記載於庭長(或院長指定之人)所填之審閱表內。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01_print.php?expno=7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原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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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