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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委由主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委員定續行調解期日時,宜以書面載明委任之旨。 調解期日不得僅通知當事人之一造到場。 調解期日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未到場,且未委任代理人到場時,調解委員應呈報行政團隊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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