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如認無成立之望、當事人陳明無調解意願或不願繼續調解者,應於調解紀錄表記錄調解不成立並報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委由主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委員訂定續行之調解期日者,亦不得逕定續行之調解期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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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如認無成立之望、當事人陳明無調解意願或不願繼續調解者,應於調解紀錄表記錄調解不成立並報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委由主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委員訂定續行之調解期日者,亦不得逕定續行之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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