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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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如認無成立之望、當事人陳明無調解意願或不願繼續調解者,應於調解紀錄表記錄調解不成立並報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委由主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委員訂定續行之調解期日者,亦不得逕定續行之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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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參考資料,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14條規定了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的相關事項。該條規定指出,如果調解委員認為無法達成調解的可能性,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進行調解或不願意繼續進行調解,調解委員應在調解紀錄中記錄調解不成立並向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報告。另外,在由主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委員安排續行調解的情況下,他們也不得自行確定續行調解的日期。 根據台灣的法律制度,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家事紛爭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訴訟成本和解決時間。該法規的具體實施及家事調解的過程有關。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 陳明名詞
- 記錄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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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