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十五、法院依事件進行之程度,得許可程序監理人參與調解程序之進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15 條的規定,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在調解程序中允許程序監理人參與。具體而言,在進行家事調解時,法院可以邀請一個獨立的監理人參與調解程序,以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監理人可以提供中立的意見和建議,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這一安排旨在提供專業的支持和指導,以確保調解程序的順利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