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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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院選任調解委員後,應使當事人有知悉調解委員之學經歷及專長等資料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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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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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