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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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檔案管理人員應就檔案內容及形式,依檔案相關編目規則,加以分析、判斷並著錄整理後,編製檔案目錄,以利檔案管理及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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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檔案管理人員應針對檔案內容和形式進行分析、判斷並著錄整理,並依照檔案相關編目規則編製檔案目錄,以方便檔案管理和檢索。 參考資料: 檔案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1項:根據檔案法第2條第2款的定義,檔案是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的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此外,檔案法第3條第1項規定,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未設立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政府資訊若涉及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的公開發表權,有必要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對於符合公益需要、保護人民生命、身體或健康,或經當事人同意的情形,不在此限。 檔案法第18條第2款、第7款:根據檔案法第18條第2款和第7款的規定,各機關可以拒絕根據前條規定的申請,如果檔案涉及犯罪資料、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165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調查證據文件的程序旨在使當事人對該證據文件有審查答辯的機會,以保障審判公平。然而,作為判決基礎的證據文件,如未提示辯論,僅與事實的判斷資料有關,如當事人就該證據文件的作成或顯示曾參與或為其親身經歷且非爭議的關鍵,則原審審判筆錄明確無該證據文件的提示辯論記錄,不構成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項的違法情形。 行政院研考會所完成的「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據行政院研考會完成的「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將檔案法第17、18、19條的相關規定全部刪除。刪除的理由是為了避免與政府資訊公開法重複規定,並針對國家檔案的公開和拒絕公開事項進行規範。這使得檔案法回歸其本質,即檔案管理和保存等事項,以避免違反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的原意和適用上的困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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