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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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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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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檔案管理人員應就檔案內容及形式,依檔案相關編目規則,加以分析、判斷並著錄整理後,編製檔案目錄,以利檔案管理及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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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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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點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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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立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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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編目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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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保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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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檢調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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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清理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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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檔案安全維護及檔案庫房設施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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