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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檔案管理人員應就檔案內容及形式,依檔案相關編目規則,加以分析、判斷並著錄整理後,編製檔案目錄,以利檔案管理及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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