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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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檔案管理人員應每半年編製本院檔案目錄,檢附檔案目錄彙送說明表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下稱檔案局)備查;但機密檔案目錄不包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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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的規定,檔案管理人員應每半年編製本院檔案目錄,並函送檔案管理局備查。但是,機密檔案不包括在目錄之內。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在管理檔案時,需要定期編製檔案目錄並提供給檔案管理局作備查。然而,機密檔案則不包括在這份目錄之內。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檔案管理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 Retrieved from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01.asp?expno=7&bno=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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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