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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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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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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檔案管理人員應每半年編製本院檔案目錄,函送檔案管理局備查;但機密檔案目錄不包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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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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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點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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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立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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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編目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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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保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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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檢調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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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清理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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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檔案安全維護及檔案庫房設施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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