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17

快速跳轉

十七、檔案管理人員應每半年編製本院檔案目錄,檢附檔案目錄彙送說明表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下稱檔案局)備查;但機密檔案目錄不包括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的規定,檔案管理人員應每半年編製本院檔案目錄,並函送檔案管理局備查。但是,機密檔案不包括在目錄之內。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在管理檔案時,需要定期編製檔案目錄並提供給檔案管理局作備查。然而,機密檔案則不包括在這份目錄之內。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檔案管理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 Retrieved from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01.asp?expno=7&bno=1380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17 條規定:「十七、檔案管理人員應每半年編製本院檔案目錄,檢附檔案目錄彙送說明表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