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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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辦理檔案著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由之著錄文字,應依案件主旨或事由為之;如有外文,應譯成中文並列摘錄之。 (二)發(來)文者有數個時,以文件主辦單位為主要發(來)文者,餘者以次要發(來)文者著錄之。但次要發(來)文者至多以二個為限,如有超過,以第二個次要發(來)文者後加「等」字著錄之。 (三)受文者超過三個時,著錄前三個受文者,並於第三個受文者後加「等」字著錄之。 (四)發(來)文者或受文者不明時,應依文件內容、形式、特徵並參考有關資料著錄之,並加方括弧;如為匿名或無從考查者,得以「匿名者」或「佚名」著錄之。 (五)發(來)文者或受文者錯誤時,應照錄並考證著錄於後;考證部分,應加方括弧。 (六)著錄機關名稱,應著錄其全稱;外國機關名稱,應先著錄其國籍之全稱或簡稱,並加圓括弧,再著錄其中文及外文名稱,外文名稱應加圓括弧。 (七)著錄本國人名,其後得著錄與該文件產生相關之身分職務,並加圓括弧;外國人名,應先著錄其國籍之全稱或簡稱,並加圓括弧,再著錄其姓氏中文譯名及姓名原文,原文應加圓括弧。 (八)收發(來)文字號之著錄,應以原文件之文字或符號為之;數字以阿拉伯數字表示之。 (九)日期之著錄,以文件產生日期為基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應依案卷內最早與最晚文件產生日期著錄之。(十)文件產生日期著錄之依據如下: 1.本院發文案件之發文日期。 2.本院創簽案件之核判日期。 3.本院收受他機關來文案件之來文日期,亦即來文所載發文日期。 4.公私文書及信札之發(來)文簽署日期。 5.決議、決定及命令之核判或發布日期。 6.條約及合約之簽署日期。 7.報表及計畫之內容所指日期或編製日期。 8.工程及產品圖說之設計日期。 9.合併多件文號為一案件者,例如一案件有創簽、創稿者,或一收文案件擬具簽稿呈核發文者,依最晚產生文件之日期,為該文件之產生日期。 10.文件產生日期不明時,應依文件內容、形式、特徵並參考有關資料為著錄,並加方括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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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以下是對每項事項的釋義: 1. 依案件主旨或事由著錄案由之文字,並將外文譯成中文並列摘錄之。這表示在檔案管理中,應該依據案件的主旨或事由來著錄案由的文字描述,並且如果有外文文件,也需要將其翻譯成中文並一同著錄。 2. 如果發(來)文者有多個,則以主要發(來)文者為主,其他的則以次要發(來)文者著錄,次要發(來)文者至多只能有兩個,如果超過兩個,則在第二個次要發(來)文者後加上「等」字著錄。 3. 如果受文者超過三個,則只需要著錄前三個受文者,並在第三個受文者後加上「等」字著錄。 4. 如果發(來)文者或受文者不明,則應根據文件內容、形式、特徵等參考資料著錄,並加上方括弧。如果是匿名或無法考查的情況,則可以使用「匿名者」或「佚名」著錄。 5. 如果發(來)文者或受文者錯誤,則應將錯誤著錄並在後續進行考證。考證部分應加上方括弧。 6. 在著錄機關名稱時,應該以機關的全稱著錄;如果是外國機關,則應先著錄其國籍的全稱或簡稱,再著錄其中文和外文名稱,外文名稱應加上圓括弧。 7. 在著錄人名時,本國人名後面可以著錄相關的身分職務,外國人名應先著錄其國籍的全稱或簡稱,再著錄其中文譯名和原文名稱,原文名稱應加上圓括弧。 8. 在著錄收發(來)文字號時,應以原文件的文字或符號著錄,數字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9. 日期的著錄應以文件產生日期為基準,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案卷內文件的起迄日期應根據案卷內最早和最晚文件的產生日期著錄。 10. 文件產生日期的著錄依據包括:本院發文案件的發文日期、本院創簽案件的核判日期、本院收受他機關來文案件的來文日期、公私文書及信札的發(來)文簽署日期、決議、決定及命令的核判或發布日期、條約及合約的簽署日期、報表及計畫的內容所指日期或編製日期、工程及產品圖說的設計日期、合併多件文號為一案件的情況下,根據最晚產生文件的日期著錄、文件的產生日期不明時,應根據文件內容、形式、特徵等參考資料著錄,并加上方括弧。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的參考資料為《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例子:根據法條第1項,如果檔案中有外文文件,應該將外文翻譯成中文並一同著錄。例如,如果案卷中有一份英文報告,應將之翻譯成中文並列摘錄在案卷中。 例子:根據法條第8項,收發文的文字號應以原文件的文字或符號著錄,數字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例如,如果一封文件的文字號是A-1-2021,則應該將其原封不動地著錄在檔案中。 例子:根據法條第10項,文件產生日期不明時,應根據文件內容、形式、特徵等參考資料著錄,并加上方括弧。例如,如果一份文件缺乏明確的產生日期,但在文件中提到了特定事件發生的日期,可以根據該事件日期著錄文件的產生日期,并在方括弧中注明參考來源。
- 案由名詞
- 錯誤名詞
- 核名詞
- 私文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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