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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陸、檢調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陸、檢調

二十七、本院各庭室科因業務需要,有借調檔案之必要時,由調案人填具「最高法院調卷卡」(下稱調卷卡,如附件二),經該單位主管准後,送檔案室辦理;借調期間為二十日,不得逾期。

二十八、檔案管理人員依調卷卡儘速檢取檔案,並作成「最高法院調案紀錄」(下稱調案紀錄,如附件三),另將調卷卡置於調出文卷處,以資查考。 前項調案紀錄,應扼要記載調案人、調案單位、調案日期、案名、案由、文號、稽催情形、應歸還及歸還日期;其所載檔案銷毀或移轉後,該調卷紀錄始得銷毀之。

二十九、借調檔案以調卷卡所載範圍為限;但檔案如已裝訂成卷不易拆開時,檔案管理人員得整卷檢出。

三十、對已借出之檔案,如因公務需要,檔案管理人員得隨時通知調案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調案人不得拒絕。

三十一、調案人對於借調之檔案應慎加保管,不得遺失、污損、轉借,或擅自拆散、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借調檔案用畢,應即歸還。

三十二、檔案業經其他同仁借調或其他機關調用時,得向檔案管理人員辦理預約登記,該檔案歸還時,由檔案管理人員通知借調。

三十三、檔案管理人員對已借出之檔案,應隨時注意已否逾期,遇有逾期未還,又未提出展期申請者,檔案管理人員應予函催(如附件四);經函催仍未於十日內歸還者,應簽請院長處理。

三十四、展期申請由調案人於借調期限屆滿前,填寫「借調檔案展期申請單」一式二份(如附件五),送檔案室登記;檔案管理人員登記並註明應歸還日期後,將其中一份送還調案人,一份留存備查。前項展期申請以三次為限;超過三次,如仍有續閱之需要時,以尚未經他人預約者為限;期間為二十日,不得逾期。 續調,應將檔案先行歸還,再依規定辦理借調手續。

三十五、檔案歸還,應由檔案管理人員詳加查檢;如發現有第三一條所列情事時,應於調卷紀錄載明事由,並簽報院長處理,其調卷卡不予退還。

三十六、歸還之檔案,經檔案管理人員查檢無誤後,即於調案紀錄註記歸還日期,並將原調卷卡檢出蓋「文卷已還」戳記後,交還調案人;該檔案應儘速整理完竣,歸回原位。

三十七、本院同仁調、離職時,原所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點,不得轉借;但該檔案如係辦理相關業務所必需,且未逾借調期限者,得列入職務移交事項。

三十八、其他機關之借調或調用本院檔案函,應由檔案管理人員簽呈院長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