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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二、檔案業經其他同仁借調或其他機關調用時,得向檔案管理人員辦理預約登記,該檔案歸還時,由檔案管理人員通知借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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