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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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檔案業經其他同仁借調或其他機關調用時,得向檔案管理人員辦理預約登記,俟該檔案歸還時,由檔案管理人員通知借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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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規定,當檔案被其他同仁借調或其他機關調用時,可以向檔案管理人員辦理預約登記。待該檔案歸還時,檔案管理人員會通知借調方。這條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檔案能夠正確歸還並掌握借調情況。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最高法院網站 - 司法院公報,《公文歸檔標準作業流程》
- 業名詞
- 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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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