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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3 條

三十三、檔案管理人員對已借出之檔案,應隨時注意已否逾期,遇有逾期未還,又未提出展期申請者,檔案管理人員應予函催(如附件四);經函催仍未於十日內歸還者,應簽請院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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