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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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檔案管理人員對已借出之檔案,應隨時注意已否逾期,遇有逾期未還,又未提出展期申請者,檔案管理人員應予稽催;經稽催仍未於十日內歸還或辦理展期者,應簽請院長核閱。 前項稽催方式得採電話、書面(如附件二)或電子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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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的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3條,檔案管理人員對於已借出的檔案應該隨時注意是否逾期。如果發現有逾期未歸還且未提出展期申請的情況,檔案管理人員應該以函件提醒借出人(如附件四)。如果經過函件提醒後仍然在十天內未歸還,檔案管理人員應該向院長簽請處理。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檔案的借閱和歸還按時進行,以維護檔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檔案管理人員有責任追蹤已借出的檔案,確保它們按時歸還。如果在函件催促後仍未歸還,應該向院長報告並請求進一步處理。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來自最高法院的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此資料是最高法院針對檔案管理的指導方針,以確保檔案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關法規和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參考資料可能是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的相關章節或文件,提供更詳細的指導和解釋。
- 逾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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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