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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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展期申請由調案人於借調期限屆滿前,依審判或行政檔案,分別辦理如下: (一)審判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於審判資訊系統列印「最高法院調卷展期單」送調案人及主管核章後執回檔案室收執聯,由檔案管理人員於系統登記,期間為二十日。 (二)行政檔案:由調案人於行政公文系統線上辦理展期並經主管簽核,由系統逕送檔案管理人員,得不印展期單,期間為十四日。 (三)檔案非於以上系統借調者,由調案人填寫「借調檔案展期申請單」一式二份(如附件三),送檔案室登記;檔案管理人員登記並註明應歸還日期後,將其中一份送還調案人,一份留存備查,期間為二十日。 前項展期申請以三次為限;超過三次,如仍有續調之需要時,以尚未經他人預約者為限,應將檔案先行歸還,再依規定辦理借調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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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34 條,借調檔案的展期申請需要調案人在借調期限屆滿前填寫「借調檔案展期申請單」並送檔案室登記。檔案管理人員會登記並註明應歸還日期,然後將其中一份申請單送還給調案人,留存一份備查。展期申請最多可以申請三次,超過三次的話只有在尚未被他人預約的情況下可以再續閱,展期的期間為20天,不得逾期。在續調的情況下,應先將檔案歸還,然後再按照規定進行借調手續。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 核名詞
- 期間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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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