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三十四、展期申請由調案人於借調期限屆滿前,填寫「借調檔案展期申請單」一式二份(如附件五),送檔案室登記;檔案管理人員登記並註明應歸還日期後,將其中一份送還調案人,一份留存備查。前項展期申請以三次為限;超過三次,如仍有續閱之需要時,以尚未經他人預約者為限;期間為二十日,不得逾期。 續調,應將檔案先行歸還,再依規定辦理借調手續。
三十四、展期申請由調案人於借調期限屆滿前,填寫「借調檔案展期申請單」一式二份(如附件五),送檔案室登記;檔案管理人員登記並註明應歸還日期後,將其中一份送還調案人,一份留存備查。前項展期申請以三次為限;超過三次,如仍有續閱之需要時,以尚未經他人預約者為限;期間為二十日,不得逾期。 續調,應將檔案先行歸還,再依規定辦理借調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