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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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檔案歸還,應由檔案管理人員詳加查檢;如發現有第三一條所列情事時,應於調卷紀錄載明事由,並簽報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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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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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