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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五、檔案歸還,應由檔案管理人員詳加查檢;如發現有第三一條所列情事時,應於調卷紀錄載明事由,並簽報院長處理,其調卷卡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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