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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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歸還之檔案,經檔案管理人員查檢無誤後,即於調案紀錄註記歸還日期,有調卷單者,並將調卷單檢出於「檔案已歸還」欄簽收後,交還調案人;該檔案應儘速整理完竣,歸回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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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36 條規定了歸還檔案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檔案管理人員在查檢檔案無誤後,應在調案紀錄上註記歸還日期,並將原調卷卡檢出並蓋上「文卷已還」戳記,然後交還給調案人,該檔案應盡快整理完畢並歸回原位。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網頁文件,最高法院官方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x?pid=803&n=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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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