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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歸還之檔案,經檔案管理人員查檢無誤後,即於調案紀錄註記歸還日期,並將原調卷卡檢出蓋「文卷已還」戳記後,交還調案人;該檔案應儘速整理完竣,歸回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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