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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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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歸還之檔案,經檔案管理人員查檢無誤後,即於調案紀錄註記歸還日期,有調卷單者,並將調卷單檢出於「檔案已歸還」欄簽收後,交還調案人;該檔案應儘速整理完竣,歸回原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36 條規定了歸還檔案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檔案管理人員在查檢檔案無誤後,應在調案紀錄上註記歸還日期,並將原調卷卡檢出並蓋上「文卷已還」戳記,然後交還給調案人,該檔案應盡快整理完畢並歸回原位。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網頁文件,最高法院官方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x?pid=803&n=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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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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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36 條規定:「三六、歸還之檔案,經檔案管理人員查檢無誤後,即於調案紀錄註記歸還日期,有調卷單者,並將調卷單檢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