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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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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本院同仁調、離職時,原所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但該檔案如辦理相關務所必需,且未借調期限者,得列入職務移交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7條,當最高法院的同仁調離職時,原借調的檔案應該全部歸還,不得再轉借他人使用。然而,如果該檔案是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必需的,且借調期限還未逾期,則可以將其列入職務移交事項中。可參考最高法院的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作為依據,以確保檔案的合理使用和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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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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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37 條規定:「三七、本院同仁調、離職時,原所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但該檔案如係辦理相關業務所必需,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