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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七、本院同仁調、離職時,原所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點,不得轉借;但該檔案如係辦理相關業務所必需,且未逾借調期限者,得列入職務移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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