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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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本院同仁調、離職時,原所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但該檔案如係辦理相關業務所必需,且未逾借調期限者,得列入職務移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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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7條,當最高法院的同仁調離職時,原借調的檔案應該全部歸還,不得再轉借他人使用。然而,如果該檔案是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必需的,且借調期限還未逾期,則可以將其列入職務移交事項中。可參考最高法院的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作為依據,以確保檔案的合理使用和歸還。
- 係名詞
- 業名詞
- 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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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