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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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其他機關之借調或調用本院檔案函,應由檔案管理人員送會原業務承辦單位簽具意見再簽呈院長核准後辦理。 人民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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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8條規定,其他機關借調或調用該院檔案函時,必須由檔案管理人員簽呈院長核准後方能辦理借調或調用。這表示其他機關若需要借用或調用最高法院的檔案函,必須經過最高法院的檔案管理人員簽呈並經院長核准後方能辦理這項手續。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 業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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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