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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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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其他機關之借調或調用本院檔案函,應由檔案管理人員送會原務承辦單位簽具意見再簽呈院長准後辦理。 人民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8條規定,其他機關借調或調用該院檔案函時,必須由檔案管理人員簽呈院長核准後方能辦理借調或調用。這表示其他機關若需要借用或調用最高法院的檔案函,必須經過最高法院的檔案管理人員簽呈並經院長核准後方能辦理這項手續。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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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38 條規定:「三八、其他機關之借調或調用本院檔案函,應由檔案管理人員送會原業務承辦單位簽具意見再簽呈院長核准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