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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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進行清查,就已逾保存年限之定期保存檔案及已屆移轉年限之永久保存檔案,分別辦理銷毀、移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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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所述,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9條規定了檔案管理人員應該進行的一些注意事項。根據條文內容,檔案管理人員應該定期逐案核對進行清查,並且針對已逾保存年限的定期保存檔案以及已屆移轉年限的永久保存檔案,分別辦理銷毀和移轉的事宜。 關於移轉年限以及永久保存檔案,有一份來自台灣最高法院裁判書檔案分級辦法的參考資料,其中提到了法院裁判書的保存期限和處理方式。根據這份資料,台灣最高法院裁判書分為3個類別,分別為定期保存、永久保存和移轉。 定期保存的裁判書需要保存10年。而永久保存的裁判書則需要保存至少30年或更長時間,這取決於該裁判書的重要性和價值。移轉的裁判書則是在保存一定時間之後轉交給其他相關單位或機構負責保存。 因此,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9條,檔案管理人員應該定期進行清查,並且根據保存年限的情況,適時辦理銷毀和移轉的程序。這樣可以確保法院裁判書的保存和管理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并且保證檔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 核名詞
- 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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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