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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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本院永久保存檔案,自文件產生日起屆滿二十五年者,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經檔案局審核同意後,依其規劃時程辦理移轉;如以案卷為單位,其移轉期限之計算,以文件產生日最晚者為準。 前項檔案移轉,檔案管理人員應編製檔案移轉目錄函送檔案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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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40條規定,對於檔案的保存和移轉有以下注意事項:根據文件產生日期,檔案管理人員應該在文件屆滿二十五年後的次年辦理移轉。如果以案卷為單位,則移轉期限的計算以文件產生日期最晚的那份文件為準。檔案移轉時,檔案管理人員應該編製檔案移轉目錄,並函送檔案管理局審核。一般情況下,每年辦理一次移轉為原則。但經檔案管理局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酌情提前或延長移轉期限。 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40條,檔案的移轉期限是根據文件產生日期來計算的。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份文件是在2020年1月1日產生的,那麼在2025年的次年,也就是2026年,應該辦理移轉。另外,如果一個案卷中,有一份文件是在2019年12月31日產生的,那麼以這份文件來計算移轉期限,應該在2024年的次年,即2025年進行移轉。 此外,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40條的規定,在檔案移轉時,檔案管理人員應該編製檔案移轉目錄並送檔案管理局審核。一般情況下,每年辦理一次移轉。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獲得檔案管理局的同意,也可以酌情提前或延長移轉期限。例如,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長移轉期限,檔案管理人員可以向檔案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以進行調整。
- 鑑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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