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一、本院定期保存檔案已逾保存年限者,檔案管理人員應製定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 檔案銷毀目錄應先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該銷毀目錄再併同銷毀計畫函送檔案管理局審核。 前項檔案銷毀,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四十一、本院定期保存檔案已逾保存年限者,檔案管理人員應製定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 檔案銷毀目錄應先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該銷毀目錄再併同銷毀計畫函送檔案管理局審核。 前項檔案銷毀,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