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41 條
快速跳轉
四一、本院定期保存檔案已逾保存年限者,檔案管理人員應製定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 檔案銷毀目錄應先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該銷毀目錄再併同銷毀計畫函送檔案局審核。 前項檔案銷毀,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41條,當檔案的保存年限已過時,檔案管理人員應該制定銷毀計畫以及檔案銷毀目錄。檔案銷毀目錄應該先與相關業務單位商討並取得意見。如果某些單位認為有必要延長保存年限,則可以簽註延長年限和理由。之後,銷毀目錄和銷毀計畫會被提交給檔案管理局進行審核。根據該條款,每年應該進行一次檔案銷毀。
- 逾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