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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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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本院定期保存檔案已保存年限者,檔案管理人員應製定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 檔案銷毀目錄應先會相關務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該銷毀目錄再併同銷毀計畫函送檔案局審。 前項檔案銷毀,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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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41條,當檔案的保存年限已過時,檔案管理人員應該制定銷毀計畫以及檔案銷毀目錄。檔案銷毀目錄應該先與相關業務單位商討並取得意見。如果某些單位認為有必要延長保存年限,則可以簽註延長年限和理由。之後,銷毀目錄和銷毀計畫會被提交給檔案管理局進行審核。根據該條款,每年應該進行一次檔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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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41 條規定:「四一、本院定期保存檔案已逾保存年限者,檔案管理人員應製定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 檔案銷毀目錄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