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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二、經准銷毀之紙質檔案,應送規模較大紙廠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檔案室並應派員負責運送及監視。 不適合以前項方式銷毀之檔案,得採焚化、擊碎、消磁等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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