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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三、檔案管理人員就已銷毀之檔案,應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等有關目錄,為銷毀文號及銷毀日期之註記;已銷毀檔案之目錄,應併同該准銷毀之文件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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