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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一、調案人對於借調之檔案應慎加保管,不得遺失、污損、轉借,或擅自拆散、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借調檔案用畢,應即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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