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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檢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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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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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調案人對於借調之檔案應慎加保管,不得遺失、污損、轉借,或擅自拆散、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借調檔案用畢,應即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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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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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點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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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立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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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編目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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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保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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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檢調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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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清理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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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檔案安全維護及檔案庫房設施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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