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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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對已借出之檔案,如因公務需要,檔案管理人員得隨時通知調案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調案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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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0條,借出的檔案若因公務需要,檔案管理人員可以隨時通知調案人在指定的時間內歸還檔案,而調案人則不得拒絕。這條規定強調了在檔案管理中的合作與配合,確保檔案可以按時歸還,以便有效地進行公務。這樣的規定最主要是為了確保檔案的流通性與及時性,避免因為檔案未及時歸還而拖延重要的公務工作進行。然而,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因為問題中沒有明確提到該條的相關情境或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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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