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30

快速跳轉

三十、對已借出之檔案,如因公務需要,檔案管理人員得隨時通知調案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調案人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0條,借出的檔案若因公務需要,檔案管理人員可以隨時通知調案人在指定的時間內歸還檔案,而調案人則不得拒絕。這條規定強調了在檔案管理中的合作與配合,確保檔案可以按時歸還,以便有效地進行公務。這樣的規定最主要是為了確保檔案的流通性與及時性,避免因為檔案未及時歸還而拖延重要的公務工作進行。然而,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因為問題中沒有明確提到該條的相關情境或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30 條規定:「三十、對已借出之檔案,如因公務需要,檔案管理人員得隨時通知調案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調案人不得拒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