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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對已借出之檔案,如因公務需要,檔案管理人員得隨時通知調案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調案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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