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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28 條

二十八、檔案管理人員依調卷卡儘速檢取檔案,並作成「最高法院調案紀錄」(下稱調案紀錄,如附件三),另將調卷卡置於調出文卷處,以資查考。 前項調案紀錄,應扼要記載調案人、調案單位、調案日期、案名、案由、文號、稽催情形、應歸還及歸還日期;其所載檔案銷毀或移轉後,該調卷紀錄始得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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