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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27 條

二十七、本院各庭室科因業務需要,有借調檔案之必要時,由調案人填具「最高法院調卷卡」(下稱調卷卡,如附件二),經該單位主管准後,送檔案室辦理;借調期間為二十日,不得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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