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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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本院各庭室科因業務需要,有借調本室科檔案之必要時,由調案人提出調案申請,經該單位主管核准;有借調他室科檔案之必要者,尚需經他室科主管同意後,送檔案室辦理,借調程序及期間,分列如下: (一)審判檔案:於審判資訊系統查詢欲借調之檔案,由系統列印「最高法院調卷單」(下稱調卷單),借調期間為二十日。 (二)行政檔案:於行政公文系統查詢欲借調之檔案,線上提出申請並經主管簽核,由系統逕送檔案管理人員,得不印調卷單,借調期間為十四日。 (三)檔案無法於以上系統查得者,得填具調卷單(如附件一),借調期間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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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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