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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伍、保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伍、保管

十九、檔案管理人員應將檔案整理、裝訂並分置存放。

二十、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檔案上原加附之不必要金屬物應予去除。 (二)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三)檔案內如有字跡模糊者,應由承辦人員查明補註後併案。 (四)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以左右底三面邊對齊;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內容;未達規定之尺度標準者,得以公文用紙襯貼。 (五)檔案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不得脫離原件;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二十一、同一案名之各件檔案應集中置於同一檔案卷夾,並於檔案卷夾封面或卷脊標明檔號、案名及保存年限等事項。 前項所稱檔案卷夾,包括檔案夾、盒、箱或其他得以置放檔案之容具。

二十二、同一檔案卷夾以置放同分類號案件為原則,依案次號順序排列;案件過多時,得分置為數個檔案卷夾;案件過少時,同一檔案卷夾得置不同案名之案件,但需於其封面或卷脊標明,並於不同案名之案件間,予以適當之區隔或註記。

二十三、檔案管理人員裝訂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冊檔案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採棉線繩、紙釘、塑膠釘或其他不損壞檔案之材質裝訂。 (三)裝訂應整齊結實,不得掉頁、倒頁、壓字、損壞檔案或妨害閱讀。 (四)檔案附件以與原件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標記檔號及收發文號後另行存置,並於原檔案案卷目次表註明媒體型式(包括紙本、照片、底片、圖表、工程圖、幻燈片、微縮片、地圖、磁片、光碟、錄音帶或電影片等)、數量及附件存放位置。

二十四、檔案管理人員就本院永久保存檔案應定期裝訂成冊,並與定期保存檔案分置存放。檔案之分置存放,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下,依序排列。 (二)珍貴檔案或不便直立檔案,得予平放。 (三)定期查檢檔案排架情形。 (四)檔案中具有特殊意義或歷史價值之文物史料,得立專案保管,並註記其檔號。但原案卷應放置抄本或影本,並於目次表註記原件存放位置。

二十五、檔案管理人員應將檔案之類別、年度、保存年限等項目,於檔案架、櫃適當位置處,設置簡明標示,以利檔案之保管與檢索。

二十六、檔案室保管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抽期;如有遺失、毀損等情形時,應即查明原因,並簽呈院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