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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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檔案管理人員應將檔案之類別、年度、保存年限等項目,於檔案架、櫃適當位置處,設置簡明標示,以利檔案之保管與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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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25 條規定,檔案管理人員應在檔案架、櫃適當位置處,設置簡明標示,以利檔案的保管與檢索。這意味著檔案管理人員需要在檔案架或櫃上標示出各個檔案的類別、年度和保存年限等項目,以方便管理和查找檔案。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25條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jspx?p=%2Fnotice%2Flist%2FConstitutionalCourt%2Fp03_itemDetail%2C%2C%2C%2C%2C%2C897467%2C%2C%2C0%2C0%2C-1 最高法院最新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內部控制要點 (109年10月20日修訂)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jspx?p=%2Fnotice%2Flist%2FConstitutionalCourt%2Fp03_itemDetail%2C%2C%2C%2C%2C%2C939793%2C%2C%2C0%2C0%2C-1
- 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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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