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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五、檔案管理人員應將檔案之類別、年度、保存年限等項目,於檔案架、櫃適當位置處,設置簡明標示,以利檔案之保管與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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