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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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檔案管理人員就本院永久保存檔案應定期裝訂成冊,並與定期保存檔案分置存放。檔案之分置存放,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下,依序排列。 (二)珍貴檔案或不便直立檔案,得予平放。 (三)定期查檢檔案排架情形。 (四)檔案中具有特殊意義或歷史價值之文物史料,得立專案保管,並註記其檔號。但原案卷應放置抄本或影本,並於目次表註記原件存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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