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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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同一檔案卷夾以置放同分類號案件為原則,依案次號順序排列;案件過多時,得分置為數個檔案卷夾;案件過少時,同一檔案卷夾得置不同案名之案件,但需於其封面或卷脊標明,並於不同案名之案件間,予以適當之區隔或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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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22 條,同一檔案卷夾應放置相同分類號案件,按照案次號順序排序;當案件數量過多時,可以分成多個檔案卷夾;當案件數量過少時,同一檔案卷夾可以放置不同案名的案件,但需要在封面或卷脊上標明,並在不同案名的案件之間進行適當的分隔或註記。 例如,假設有一個檔案卷夾內的案件分別為A案、B案、C案。其中A案和B案屬於相同的分類號,按照案次號順序依次排序。而C案數量過少,所以放在同一檔案卷夾內,但在封面或卷脊上需要標明是C案。另外,C案與A案和B案之間需要進行適當的區隔或註記,以便辨識和查閱。
- 予以名詞
- 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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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