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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同一案名之各件檔案應集中置於同一檔案卷夾,並於檔案卷夾封面或卷脊標明檔號、案名及保存年限等事項。 前項所稱檔案卷夾,包括檔案夾、盒、箱或其他得以置放檔案之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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