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二一、同一案名之各件檔案應集中置於同一檔案卷夾,並於檔案卷夾封面或卷脊標明檔號、案名及保存年限等事項。 前項所稱檔案卷夾,包括檔案夾、盒、箱或其他得以置放檔案之容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沒有提到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所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