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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檔案上原加附之不必要金屬物應予去除。 (二)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三)檔案內如有字跡模糊者,應由承辦人員查明補註後併案。 (四)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以左右底三面邊對齊;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內容;未達規定之尺度標準者,得以公文用紙襯貼。 (五)檔案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不得脫離原件;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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