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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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檔案上原加附之不必要金屬物應予去除。 (二)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三)檔案內如有字跡模糊者,應由承辦人員查明補註後併案。 (四)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以左右底三面邊緣對齊;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內容;未達規定之尺度標準者,得以公文用紙襯貼。 (五)檔案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不得脫離原件;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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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0條,整理檔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應去除不必要的金屬物。 (二)如有皺摺或破損,應進行理平或修補。 (三)如有字跡模糊,應由承辦人員查明並補註後併入案卷。 (四)檔案應按照公文用紙的標準尺寸整理,左右底三面的邊緣要對齊;若過寬或過大,可以進行裁切或折疊,但不得損壞檔案內容;如果尺寸未達到規定的標準,可以使用公文用紙襯貼。 (五)附簽文件應附在文件的適當位置,不得脫離原件;如果附簽規格較小,應使用公文用紙襯貼。 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檔案管理做出一些注意事項,以確保檔案的整潔和完整性。在整理檔案時,需要注意去除不必要的金屬物,修復或理平有皺摺或破損的文件,並在字跡模糊時加以補註。同時,檔案需要按照公文用紙的標準尺寸進行整理,確保邊緣對齊。附簽文件應該附在文件的適當位置,不得與原件分離,並根據需要使用公文用紙襯貼。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檔案的完整性和可讀性,同時也方便管理和檢索。
- 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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