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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壹、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通則

一、為健全最高法院(以下稱本院)檔案管理,發揮檔案功能,維護檔案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院檔案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事務三類,由資料科檔案室(以下稱檔案室)集中管理;各類檔案保存期限依照「最高法院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如附件一)辦理。

三、民事事件、刑事案件裁判終結者,書記官應於發卷後,將底卷連同裁判原本於五日內歸檔;檔案室檔案管理人員(以下稱檔案管理人員),於收受底卷後,將裁判原本取出,並依民、刑事分類,按年度、字號依序編訂成卷,永久保存。 其他無裁判原本之台他、台銷卷,書記官應於辦畢後五日內歸檔。

四、行政事務案件,承辦人應於辦畢後五日內歸檔;多件案件合為一案卷者,應於文件產生日最晚者辦畢五日內歸檔。 歸檔之案件或案卷,均應加訂封面、封底,並於封面填明分類號、保存年限及案名後,併同該單位主管章之歸檔清單一式二份送檔案室。

五、以本院名義對各庭室科單位行文,各受文單位辦畢後得不歸檔;本院各庭室科間行文,亦同。

六、機密文書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封套裝封,封面註明單位名稱、收發來文字號或案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並於封口處蓋章後,送檔案室辦理歸檔。但案由或案名,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 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文書時,限依封套記載事項檢視,不得拆封;封套記載不全者,應退回補正。

七、機密檔案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

八、檔案管理人員應按月列表,統計本院歸檔、檢調及清理檔案等管理情形,簽呈院長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