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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45 條

四十五、本院應設置檔案庫房檔案以保管檔案;檔案之保管,應採取防光、防熱、防潮、防蟲菌、防污染等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檔案庫房應維持整潔,檔案架、檔案櫃及通道不可堆置雜物。(二)檔案庫房應減少外窗之裝設;如有裝設之必要者,應避免在東、西面開窗,並應加裝窗簾、遮陽板等遮陽設備。 (三)檔案庫房之牆壁及地板應作防潮處理。 (四)檔案庫房之溫度及相對濕度,應依檔案庫房溫濕度標準表所列標準控制(如附件六),檔案管理人員應每日查檢庫房溫濕度是否正常。 (五)檔案入庫前,應查檢檔案狀況;如有蟲害或發黴情形,應立即隔離進行除蟲或殺菌。 (六)檔案庫房每年應至少全面消毒一次。 (七)檔案庫房檔案架、檔案櫃等設備,除採行防火、防潮、防蝕外,並應兼顧耐震措施;檔案架、檔案櫃之擺設,應與壁面保持八公分以上距離,並遠離日曬或有滲水跡象之壁面。 (八)檔案庫房應設置消防安全警報系統,並裝置消防安全設備;該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應注意避免損害檔案並須符合環保規定。 (九)檔案庫房內嚴禁下列行為: 1.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吸菸。 3.飲食或儲存食物。 4.植養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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