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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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事務官認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 當事人對於聲請調解之標的顯無爭執或有其他具體情形足認其為虛偽,例如有製造假債權之情事者,司法事務官得逕以顯無調解必要為由,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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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的規範要點第3條規定了當事人對於聲請調解的標的顯無爭執或有其他具體情形足認其為虛偽時,司法事務官可以裁定駁回。這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的規定而來。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當事人提出製造假債權的情況時,司法事務官可以以顯無調解必要為由,駁回聲請調解。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臺灣裁判書資料庫,最高法院判例新訊(2016),第297期,「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新訊(2016年12月)」, https://jirs.judicial.gov.tw/gotolist2?id=9903255780-2016-12-29
相關函釋 1 則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條文
- 裁定駁回名詞
- 債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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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