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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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充分備貨原則) 事業促銷廣告未有限量表示者,應事前備置充足商品(服務),並於促銷期間提供,以確保廣告真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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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5條的內容,事業在進行促銷廣告時,如果沒有限量表示,則應該提前準備充足的商品或服務,在促銷期間提供給消費者,以確保廣告內容能夠真實履行。這一原則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因為廣告內容與實際供應不符而導致消費者的誤解或損害。 具體來說,如果一家企業在促銷廣告中未提供限量表示,表示商品或服務供應是充足的,消費者在促銷期間有權期待能夠獲得廣告中承諾的商品或服務。如果事業在促銷期間未提供充足的商品或服務,無法履行廣告中的承諾,就可能違反了該原則。 作為一個例子,假設某家電視廣告宣稱在某個促銷期間內,特別優惠價格出售某種產品,而且並未聲明限量。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處理原則,該企業在促銷期間應該有足夠的庫存供應給消費者,以確保廣告中的優惠價格能夠得到履行。如果某些消費者在促銷期間前往購買時發現該商品已經售罄,或是有提供的數量明顯不足,則可以認為該企業並未遵守充分備貨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一個例子,具體的情況可能因案件的具體細節而有所不同。要對具體情況進行評估,可能需要進一步查看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以瞭解該法規的具體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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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