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依職權交付仲裁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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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主管機關於認定勞資爭議確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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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時,若認定該爭議確實對公眾生活及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情節,依法擁有職權可以交付仲裁。該項條文確保了地方主管機關在處理勞資爭議時的彈性,可以依據情節的嚴重程度決定是否需要交付仲裁,以確保公眾的權益和生活不受到不必要的干擾。範例資料目前無法提供。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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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