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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依職權交付仲裁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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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主管機關於認定勞資爭議確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時,若認定該爭議確實對公眾生活及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情節,依法擁有職權可以交付仲裁。該項條文確保了地方主管機關在處理勞資爭議時的彈性,可以依據情節的嚴重程度決定是否需要交付仲裁,以確保公眾的權益和生活不受到不必要的干擾。範例資料目前無法提供。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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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依職權交付仲裁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依職權交付仲裁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地方主管機關於認定勞資爭議確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依職權交付仲裁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