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依職權交付仲裁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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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勞資爭議有無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得依下列情事綜合判斷之: (一)公用及交通事業或具有危險性、特殊性事業之勞資爭議,有影響公眾生活或造成公共危險者。 (二)勞資爭議之爭議勞工人數達五百人以上者;其人數之認定,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者為依據。 (三)發生勞資爭議之事業單位,爭議有擴及於其關係企業之虞者。 (四)勞資爭議有急速發展、擴大或已延續相當期間,致有影響社會秩序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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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主管機關在辦理勞資爭議時,需依職權交付仲裁注意事項第5條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判斷勞資爭議是否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時,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幾個情況: 一、公用及交通事業或具有危險性、特殊性事業之勞資爭議,若對公眾生活或造成公共危險有所影響。 例如,某地區的交通公司發生勞資爭議,導致公車運營受到嚴重影響,市民無法正常出行,這樣的情況就可能被認定為影響公眾生活的爭議。 二、勞資爭議中的爭議勞工人數達五百人以上。 例如,某公司的五百名員工對於工資問題發生爭議,主管機關在判斷是否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時,可以參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記載的勞工人數。 三、勞資爭議涉及的事業單位與其關係企業有因爭議而擴及的可能性。 例如,某家大型企業與其子公司之間發生勞資爭議,如果主管機關判斷該爭議可能擴大影響到其他關係企業的運營,就可被視為情節重大。 四、勞資爭議的發展速度迅速,擴大範圍或已持續相當長的時間,可能對社會秩序產生影響。 例如,某工會與公司之間的爭議在短時間內迅速擴大,有可能對社會秩序造成不穩定因素,主管機關可以依此判斷該爭議具有情節重大的因素。 綜合上述情況,主管機關在處理勞資爭議時,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依職權交付仲裁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進行綜合判斷。如果勞資爭議符合上述情況之一或多個,則可以認定該爭議具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主管機關可以相應地採取相應的行動。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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