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依職權交付仲裁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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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應以書面敘明勞資爭議影響公眾生活與利益情節重大之事由及認定依據。 地方主管機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依職權交付仲裁時,應綜合判斷認定勞資爭議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之情事,始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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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依職權交付仲裁注意事項第 6 條明確規定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的要求。此條款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提出請求時,必須以書面敘明勞資爭議影響公眾生活與利益情節重大之事由及認定依據。而地方主管機關在處理這樣的請求時,則需要綜合判斷認定勞資爭議是否具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之情事,才能依職權交付仲裁。 舉例來說,如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某勞資爭議具有重大影響公眾利益的情節,例如涉及到大量勞工的福利待遇問題或涉及到重要公共工程的工資支付問題,該機關在提出依職權交付仲裁的請求時,應該在書面中清楚說明這些影響公眾生活與利益的事由及相關的認定依據。而地方主管機關在接收這樣的請求後,需要進行綜合判斷,確認勞資爭議是否確實具有重大的影響,才有權依職權交付仲裁。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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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