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依職權交付仲裁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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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主管機關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依職權交付仲裁時,應將交付仲裁決定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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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依職權交付仲裁注意事項第8條,地方主管機關在請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時,應該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交付仲裁的決定。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確保地方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間的溝通與協調,以確保勞資爭議的仲裁程序能夠順利進行。這樣的規定能夠確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仲裁的權益能夠得到保護,並且能夠及時了解到有關交付仲裁的相關信息。 參考資料:勞資爭議仲裁注意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教育訓練所)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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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