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 第 10 條
十、學校處理申訴案件時,得經申評會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至五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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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學校處理申訴案件時,得經申評會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至五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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