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 第 11 條
十一、申訴提起後,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前,申訴人得撤回申訴。
回 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一、申訴提起後,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前,申訴人得撤回申訴。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