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 第 13 條
十三、申訴案件之評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申訴案件之評議得通知申訴人、原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場說明或以其他方式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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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三、申訴案件之評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申訴案件之評議得通知申訴人、原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場說明或以其他方式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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