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20

二十、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自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檢附學校申訴評議決定書,經學校向本部(直轄市立者,為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學校收到前項訴願書,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交本部(直轄市立者,為直轄市政府)。 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未經學校申訴程序救濟,逕向本部(直轄市立者,為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者,本部(直轄市立者,為直轄市政府)應將該案件移由學校依學生申訴程序處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行政處分名詞
  • 送達名詞
  • 繕具名詞
  • 訴願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第 20 條規定:「二十、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自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三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