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申訴人就學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