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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22

二十二、評議決定、訴願決定行政訴訟判決撤銷學校原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者,其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各校應輔導其復學;對已入營無法復學之役男,學校應保留其學籍,其退伍後,輔導優先復學;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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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願決定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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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第 22 條規定:「二十二、評議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撤銷學校原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者,其因特殊事故無法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