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 第 3 條
三、學校為處理申訴人所提申訴案件,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之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評議申訴案件。 前項申評會,得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相關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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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三、學校為處理申訴人所提申訴案件,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之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評議申訴案件。 前項申評會,得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相關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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